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期货入门基本知识为样板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作为,防备危急,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视管造条例》、《期货生意管造条例》等公法规则和《证券公司危急担任目标管造法子》(证监会令第55号)的划定,订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造资金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合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业务务资历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可以套期保值为主意,加入邦债期货生意。

  第三条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应该订定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合连轨造,囊括投资计划流程、投资主意、投资周围及危急担任等事项。相合轨造应该向公司室第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应该具备熟识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的专业职员、健康的危急管造及内部担任轨造、有用的动态危急监控体例,确保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危急可测、可控、可担当。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该采用有用的危急管造东西,对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危急实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纳入危急担任目标动态监控体例实行及时监控,确保各项危急担任目标正在任偶然点都适应划定程序。相合动态监控体例数据接口应该向公司室第地证监局怒放。

  证券公司应该确立健康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造,实时依照墟市转变情形对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情形实行压力测试,并确立相应的应急手段。

  第六条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时,应该订定周到的投资战术或套期保值计划。证券公司以套期保值为主意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应该正在套期保值计划中真切套期保值东西、对象、周围、限日以及有用性等实质。

  证券公司肩负危急管造的部分应该对投资战术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用性实行充斥验证、实时评估、及时监控并催促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造部分实时调解危急敞口,确保投资战术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用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应该充斥剖析股票、债券等现货墟市正在生意机造、价值一连性、墟市透后度、产物活动性等方面的特性,并谨慎评估其对股指期货、邦债期货投资战术的影响。

  证券公司应该熟识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相合交割法例,对实物交割的种类,应该充斥评估交割危急,做好应急预案。

  证券公司应该通过轨造、流程、音信体例等格式,确保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交易的前、中、后台合连部分、合连岗亭之间彼此造衡、彼此监视,不相容职务应该离别。

  证券公司不得实行虚实生意、墟市应用、好处输送等违法违规作为及不正当生意行为。

  第八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应该适应以下请求:

  (一)证券公司应该依照中邦金融期货生意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相合划定申请生意编码。

  (二)证券公司应该依照《证券公司危急担任目标管造法子》等划定,对已被股指期货、邦债期货合约占用的生意保障金按100%比例扣减净本钱。

  (三)证券公司应该对已实行危急对冲的股指期货、邦债期货辨别按投资周围的5%计较危急本钱企图(5%为基准程序,区别种别公司按划定实践区别的危急本钱企图计较比例,下同);对未实行危急对冲的股指期货、邦债期货辨别按投资周围的20%计较危急本钱企图。

  此中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知足《企业管帐法规第24号-套期保值》相合套期保值高度有用请求的,可能为已实行危急对冲。

  (四)证券公司自营权柄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囊括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跨越净本钱的100%,此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代价总额的15%计较,邦债期货以邦债期货合约代价总额的5%计较。

  第九条证券公司以受托管造资金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应该适应以下请求:

  (二)证券公司应该采取适合的客户展开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资产管造交易,谨慎实行股指期货、邦债期货投资。正在与客户订立资产管造合同前,证券公司应该依照划定法式剖析客户的情形,谨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物的认知程度和危急担当才力,向客户实行充斥的危急揭示,并将危急揭示书交客户签名确认。

  (三)证券公司应该正在资产管造合同中真切商定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主意、比例局部、估值法子、音信披露、危急担任、仔肩负责等事项。

  证券公司应该正在资产管造合同中真切商定股指期货、邦债期货保障金的活动性应急照料机造,囊括应急触发条款、保障金填充机造、牺牲仔肩负责等。

  (四)本指引实践前,证券公司已签订的资产管造合同未商定可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规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邦债期货。拟转折合同投资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的,应该依照资产管造合同商定的格式及相合划定赢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容许并执行相合报批或报备手续。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造交易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应该按合同商定的格式向客户充斥披露资产管造交易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相合情形,囊括投资主意、持仓情形、损益情形等,并正在定向资产管造交易年度陈述中披露相应实质。

  (六)证券公司应该正在聚集资产管造陈述中充斥披露聚集资产管造筹划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相合情形,囊括投资主意、持仓情形、损益情形等,并充斥注解投资股指期货、邦债期货对聚集资产管造筹划总体危急的影响以及是否适应既定的投资主意。

  第十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该依照中金所的合连划定,确定资产管造交易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生意结算形式,真切生意奉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理、管帐核算、保障金存管等交易中的权益和任务,确立资金安详保险机造。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的生意编码须正在申请后3个管事日内向公司室第地证监局挂号。

  证券公司聚集资产管造筹划、定向资产管造合同终止的,应该正在清理收场后3个生意日内申请刊出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编码,并正在5个管事日内向公司室第地证监局陈述。

  第十二条因证券期货墟市震荡、资产管造筹划周围更改等证券公司以外的理由以致股指期货、邦债期货投资比例不适应划定的,证券公司应该正在10个生意日内调解完毕,同时正在该情况产生之日起2个管事日内向公司室第地证监局陈述。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邦债期货生意不适应以上划定或者导致危急担任目标不适应划定程序的,中邦证监会或相合证监局将依法采用相应囚禁手段。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加入其他经中邦证监会认同的生意所上市期货产物生意的,参照本指引奉行,中邦证监会另有划定的除外。

  本指引自宣布之日起执行。《证券公司加入股指期货生意指引》(证监会告示〔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