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B公司向A公司发送《催货通知书》(2021)沪01民终2526号民事占定 上海A筑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宿迁市B修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交易合同瓜葛案

  2016年10月X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工业产物购销合同》,商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XXX钢管等产物,交货期自B公司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的90日内总共供完。另,两边还商定了预付款的支拨光阴及金额比例、质料保障金留存格式、担搁交货和过期付款违约义务等,以及A公司享有正在B公司拒绝收货条目下的单方合同消弭权。上述合同签定后,B公司按约支拨第一笔预付款。几日后,因B公司生意拓展需增加采购,两边再次签定《合同增加答应》。2016年10月、11月,A公司分三次向B公司交付了局部物品。2016年12月,B公司向A公司发送《催货告诉书》,称A公司未实时供货已变成工期阻误,请求A公司即刻供货,不然担任违约及抵偿义务。2018年1月,B公司委托讼师工作所向A公司发函,请求A公司担任违约义务。2020年,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消弭其与B公司之间的《工业产物购销合同》,并请求B公司支拨货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总共诉讼乞求。A公司以B公司“未正在合理刻期内请求施行”导致合同造成僵局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A公司具有合同消弭权,且B公司存正在“正在合理刻期内未请求债务人施行”景况,并作出相应改判。

  案涉《工业产物购销合同》商定,A公司应自B公司预付款到账之日起90日内交货完毕。A公司于2016年10月、11月分三批向B公司交付局部物品,合计货款472187.20元。A公司另宗旨其通过第三倾向B公司交付98487元的物品,但B公司未予确认,A公司对此亦未能满盈举证说明,故不予认定。A公司嗣后未按合同商定的交货刻期向B公司交付残存物品,昭彰已组成违约。

  合同商定的交货期届满后,B公司于2018年1月1X日委托讼师发出《讼师函》,请求A公司于接函后3日内管理违约一事,不然依法通过诉讼宗旨巨额抵偿或者违约金。但A公司未络续施行,B公司亦未踊跃宗旨权力。B公司正在之后长达两年众光阴内,既未向A公司宗旨施行,也未通过向法院告状乞求施行或者消弭合同并请求A公司抵偿亏损。何况,正在A公司向一审法院告状乞求消弭合同并请求B公司支拨货款后,B公司既反对许A公司的诉请,也未提出反诉请求A公司担任络续施行等违约义务。由此可睹,固然B公司正在合同商定的交货期届满前后曾向A公司宗旨施行,但其之后长久怠于向A公司宗旨施行的举止已组成《中华邦民共和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轨则的“债权人正在合理刻期内未请求施行的”的除外景况。

  凭据现已查明的案件结果,A公司行为违约方,其正在主观上就其违约举止并不具有恶意。鉴于合同标的物即XXX钢管目前的墟市代价鲜明高于合同商定的单价,若现正在请求A公司络续施行合同商定的交货责任,则会对其鲜明不屈允。而B公司行为守约方,其未正在合理刻期内请求施行,同时又拒绝消弭合同,昭彰有违诚信规定。上述合同僵局景况会变成A公司因未施行总共交货责任而无法获取已施行局部的相应对价,继而导致两边甜头的失衡。所以,固然本案争议的合同创办及法令结果均产生正在民法典履行前,但凭据《最高邦民法院闭于实用〈中华邦民共和邦民法典〉光阴成效的若干轨则》第十一条轨则,本案应实用《中华邦民共和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轨则,故A公司告状乞求消弭合同,具有结果和法令凭借。案涉合同自A公司闭于消弭合同的诉讼乞求来到B公司时消弭。合同消弭后,尚未施行的,终止施行,看待A公司已交付的物品,B公司应支拨相应货款。因B公司并非违约方,故A公司的违约金乞求于法无据,不予援手。B公司未正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查究A公司的违约义务,若其以为因A公司违约给其变成亏损,其可另行告状宗旨损害抵偿。

  凭借《民法典》第580条之轨则,若债权人正在合理刻期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施行非金钱债务的请求,导致合同方针无法完毕,债务人(违约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力责任闭连,但债权人仍可请求该债务人依法担任违约义务。闭于债权人是否存正在“合理刻期内未乞求债务人施行”的景况,平凡必要联络当事人两边事先的商定、过后的增加商定、合同条目或来往习性,以及闭联法令轨则来归纳推断。推断“合理刻期”时,应试虑当事人的预期和社会公家的寻常评判准则,并联络合同的品种、标的、本质、方针、施行环境、来往习性等要素,同时用命诚恳信用规定。只要当债权人的合理刻期已过,且违约方的合法权力无法取得保证,或者络续施行对违约方鲜明不公,从而导致合同方针无法完毕时,才契合实用《民法典》第580条的“合理刻期”已过的景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