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中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材料期货市场行情为了榜样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交易,庇护期货市集次第,防备危急,依照《中华群众共和邦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业务料理条例》,拟订本举措。

  第二条本举措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交易,是指期货公司行动实行会员分级结算轨制的金融期货业务所(以下简称期货业务所)的结算会员,凭据本举措划定从事的结算交易行为。

  第四条中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交易实行监视料理。

  中邦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业务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交易实行自律料理。

  第五条业务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能受托为客户经管金融期货结算交易,不得回收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经管金融期货结算交易。

  第六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能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经管金融期货结算交易。

  第七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该订立结算条约。结算条约应该蕴涵下列实质:

  第八条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申请或者刊出其业务编码的,由非结算会员服从期货业务所的划定经管。

  第九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业务指令应该经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审查或者验证晚进入期货业务所。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能服从结算条约的商定对非结算会员的指令采纳须要的节制办法。

  第十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业务指令进入期货业务所后,期货业务所应该实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应给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贰言的,应该实时向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业务所提出。

  第十一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正在期货保障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障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保障金。

  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障金账户应该与其自有资金账户彼此独立、分辩料理。

  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为每个非结算会员开立一个内部特意账户,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交易资金来往,只可通过各自的期货保障金账户经管。

  第十三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保障金除用于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外,任何机构或者一面不得占用、调用。

  非结算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障金属于客户统统,除用于客户的期货业务外,任何机构或者一面不得占用、调用。

  第十四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正在结算条约中商定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障金账户中非结算会员结算盘算金最低余额的,应该适当中邦证监会、期货业务所的相闭划定。结算盘算金最低余额应该由非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缴纳。

  第十五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服从结算条约商定的保障金轨范向非结算会员收取保障金。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保障金,不得低于期货业务所向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收取的保障金轨范。

  期货业务所对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结算后,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依照期货业务所结算结果实时对非结算会员举办结算,并出具业务结算申报。

  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的统统结算科宗旨实质、花样、经管体例和经管日期应该与期货业务所维持一概。

  第十七条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业务所付出的手续费,由期货业务所从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保障金账户中划拨。

  第二十条非结算会员对业务结算申报的实质有贰言的,应该正在结算条约商定的韶华内书面向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提出贰言;非结算会员对业务结算申报的实质无贰言的,应该服从结算条约商定的体例确认。非结算会员正在结算条约商定的韶华内既未对业务结算申报的实质确认,也未提出贰言的,视为对业务结算申报实质确切认。

  非结算会员有贰言的,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正在结算条约商定的韶华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服从中邦证监会、期货业务所的划定,确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障金料理轨制。

  第二十二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服从期货业务所的划定,确立并实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轨制。

  第二十三条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到达期货业务所划定的持仓申报轨范的,客户应该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业务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非结算会员的结算盘算金余额低于划定或者商定最低余额的,应该实时追加保障金或者自行平仓。非结算会员未正在结算条约商定的韶华内追加保障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有权对该非结算会员的持仓强行平仓。

  第二十五条非结算会员的结算盘算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正在商定韶华内补足的,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服从商定的准绳和办法对非结算会员或者其客户的持仓强行平仓。

  除前款划定外,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能与非结算会员正在结算条约中商定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六条期货业务所开市前,非结算会员结算盘算金余额小于划定或者商定最低余额的,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禁止其开仓。

  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先以该非结算会员的保障金担负该非结算会员的违约负担;保障金亏欠的,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以危急盘算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担负违约负担,并由此赢得对该非结算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以为须要的,可能对非结算会员举办危急提示。

  第二十九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业务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服从功令、行政规矩、中邦证监会的划定和期货业务所业务端正及原来践细则的划定行使结算会员的权力,执行结算会员的仔肩。

  第三十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业务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业务所缴纳结算担保金。

  第三十一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确立并实践危急料理、内部操纵等轨制,保障金融期货结算交易平常举办,确保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资金和平。第三十二条 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留心、用功地经管金融期货结算交易,操纵金融期货结算交易危急;确立金融期货结算交易危急隔断机制和保密轨制,平等应付本公司客户、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防备优点冲突,不得欺骗结算交易联系及由此得回的讯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力。

  非结算会员应该留心、用功地操纵其客户业务危急,不得欺骗结算交易联系损害为其结算的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力。

  第三十三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治非结算会员结算盘算金最低余额的,应该正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业务所和期货保障金和平存管监控机构申报。

  第三十四条统统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该按划定向期货保障金和平存管监控机构报送非结算会员及非结算会员客户的干系讯息。